年限折舊法折舊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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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折舊法是指按照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發放數量,按照一定比例逐年減少固定資產原值的方法進行計算。即通過以原值為基數,以預計使用年限和殘值為依據,確定每年的折舊額度。

以機器設備為例,如果設備原值為1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殘值為0元,則根據年限折舊法的規定,在第一年折舊額為原值的1/5,即算出折舊額為(10萬/5)=2萬元。第二年折舊額為原值剩余價值的1/4,即折舊額為(10萬-2萬)/4=2.0萬元,第三年為3.0萬元,第四年為2.0萬元,第五年為1.0萬元,直至設備報廢。

年限折舊法的優點在于簡單易行,以年限為基礎,計算折舊額度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同時,每年折舊量固定,便于預算和核算。但也存在缺點,如不能反應固定資產實際價值下降情況,因預計使用年限是固定的,而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可能提前或延遲報廢,會造成精算值與實際值的偏差。

在實際運用中,年限折舊法主要適用于規模較小,固定資產狀態比較穩定的小型企業,因計算簡單直觀,同時對成本核算要求不高。而對于大型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法結合起來進行固定資產折舊,以最大化的實現資產價值的減值核算。

總之,年限折舊法是固定資產折舊中一種簡單有效的方法,它對企業財務的管理與控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與其他折舊法相比較時,企業需要根據情況選擇合適的折舊法,以更為精準地折舊核算固定資產價值的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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