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補助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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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支出,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可按相關賬務制度或企業自行制定的財務制度標準在稅前進行扣除。

出差伙食補助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1、出差伙食補助應按差旅費有關規定處理,而不應并入企業計稅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第1號文件《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镀髽I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引用了“工資薪金”的概念,雖然區別于傳統的工資總額,但是在第十八條還是規定了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具體項目,其中第九項“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的具體內容根據國稅發[1994]89號《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主要包括: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城區、郊區)。顯然出差伙食補助應歸入其中的差旅費津貼,不屬工資薪金范圍。同時參照國稅發[1998]220號《城市商業銀行財務管理實施辦法》中第六十一條第十款第11項的規定:差旅費是指職工因公差和調干(包括家屬)按規定標準乘坐車船及飛機的費用、出差補助費、住宿費、市內交通費補貼、以及職工按規定探親和經批準到外地就醫的車船費、市內出差的交通費等,差旅費標準由城市商業銀行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偩治募M一步明確了出差補助費屬于差旅費內容之一。因此基于稅收公平和稅法相關性原則,筆者認為在合理范圍內支付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應按差旅費有關規定處理,而不應認定為工資支出。

2、出差伙食補助不必取得票據,只需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同時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嚴格執行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國管財字[98]第129號)第三條規定,工作人員出差憑飛機票、火車票等票據報銷旅費,憑住宿費收據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報銷住宿費,憑住宿費收據計領伙食補助費。按上述二條規定,納稅人在列支出差伙食補助時只需提供記載住宿天數的住宿費發票和在限額標準內實際支付的憑證,而不需要取得相關票據。

3、出差伙食補助不能全額按實列支,必須在標準范圍內扣除。

雖然出差伙食補助應按差旅費 有關規定處理,但不等于可以全額按實列支,而應在差旅費補貼標準范圍內作稅前扣除。《工業企業財務制度》(92)財工字第574號第七章成本和費用第四十八條規定: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由于總局對差旅費相關內容未作更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目前,企業的差旅費補貼標準一般由企業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并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企業實際發生的差旅費,在標準范圍內的,稅務部門予以認可;超過標準的部分,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企業差旅費補貼標準未報財政部門備案,或者當地財政部門無具體規定的,就可以參照《關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財文字[1996]2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即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出差補貼可否稅前列支,跟企業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是可以稅前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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