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福利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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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辭退福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二是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者接受補償離職。

一、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應付職工薪酬),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即一是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二是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員工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為: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二、辭退福利的稅前扣除

辭退福利屬于會計術語,雖然美其名曰“福利”,但實質辭退的支付的是補償金,這是公司的應盡義務,而不是公司給職工的福利。因此,辭退福利不能并入職工福利費,也不能按照職工福利費進行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99號)規定: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應當注意:由于辭退福利與職工提供的工資性服務不直接相關,屬于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的補償,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以及《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附件1:《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主要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綜上,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指的是“工資薪金總額”,而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離職補償金雖然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但不能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三、辭退福利應依法代扣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舉例:王師傅在某公司工作了近20年,2021年9月,因病治療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勞動能力鑒定5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師傅經濟補償金12萬元、醫療補償金10萬元。王師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月,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0000元。

本案例中,王師傅實際獲得一次性補償收入=12萬元+10萬元=22萬元;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50000.00×3=150000.00元;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220000.00-150000.00=70000.00元;超出3倍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應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計算納稅,因此: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額部分應交個人所得稅 = 70000.00 × 10% - 2520 = 4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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