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實繳資本轉讓股權如何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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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實繳資本轉讓股權如何交稅是會計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果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別擔心。本文數豆子就針對轉讓股權交稅和大家做一個相關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股東未實繳資本轉讓股權如何交稅

答: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在投資者轉讓未繳足出資取得的股權時,我們首先來分析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確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第八條規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此外,《管理辦法》賦予了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權,即在稅務機關有理由認定股權轉讓收入不公允時,稅務機關可以參考一系列的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一條規定,對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對于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作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執法依據,《管理辦法》把“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作為判斷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是否明顯偏低的依據之一,并將其用于最常用的“凈資產核定法”中;因此,如何確定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股權轉讓收入的核定及納稅人的稅負。

(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確定

在投資者轉讓未繳足出資取得的股權時,我們再來分析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如何確定。實踐中,征納雙方的爭議焦點也在如何確定股權原值上。在認繳制下,投資者轉讓的股權可能只是認繳出資,并未進行實繳或未足額實繳。在此情況下,股權原值是認繳的出資額,還是實繳的出資額呢?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而對于認繳制下未實繳的股權原值如何確認,《管理辦法》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第十五條第五款中規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的原則性規定。但是廣西地稅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4項明確規定,自然人股東未繳足資本的部分不得計入股權原值。

對于合理費用的確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廣西《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繳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印花稅、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股權轉讓合同屬于印花稅“財產轉移書據”稅目的征收范圍,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分別繳納印花稅。此外,在股權轉讓中發生的資產評估費用、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等也是合理費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計征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中扣除。

實際上,就單筆股權轉讓而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上,除適用稅率不一樣外,基本的稅法原理和計稅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個人所得稅是分項征收,對于單筆股權轉讓產生的所得,自然人投資者應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于法人股東,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采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股權轉讓所得是投資收益的一部分,至于企業最終要不要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要從企業在該年度的整體的盈虧情況去看,并且還要考慮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虧損,因此對于企業而言,即使該筆股權轉讓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著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因此,關于轉讓未繳足資本的股權的印花稅問題,應以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從《管理辦法》可以看出,股權轉讓收入包括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可以減除的股權原值則執行實際支付原則和避免重復征稅原則。股權轉讓是權利義務關系的全部轉移,未履行完出資義務的股權轉讓,如果后續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轉讓價格不包括未繳足的出資額,轉讓收入相對較低,未實際繳納的出資額也不應扣除;如果后續的出資由轉讓方承擔,轉讓方需要在轉讓前繳足認繳資本,轉讓價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資額,允許扣除的股權原值也應包括其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未(足額)實繳出資的股東的責任承擔

(一)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可能承擔的責任

1.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如前所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2.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以下簡稱“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后可能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前述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豁免。

(二)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達,股東尚不需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如前所述,筆者認為《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三)所述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的前提是該等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如果股東未實繳出資并未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比如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達等,則該股東在未實繳出資情況下轉讓股權不應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股東已經認繳但未屆履行期限的出資義務應由受讓方承擔,若受讓方未按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則其應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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