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資列入應付職工薪酬么 記在哪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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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我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勞務公司派遣過來一些人員工作。支付給勞務公司的費用為:管理費和勞務人員工資,勞務公司分別開具管理費和勞務工資發票。請問,勞務人員的工資,是否屬于“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的范疇? 依據工資來計算的所得稅前的扣除項目,如(福利費、教育經費等),是否也包含派遣人員的工資,來計算扣除限額? 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公司員工人數,是否也包含勞務派遣人數?

專家回復:

直接支付給勞務人員個人的工資可以作為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也可以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礎;支付給勞務公司的,由勞務公司支付員工人個的費用,作為勞務派遣公司的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在接受服務公司作為勞務費用列支。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公司員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因此,你公司通過勞務公司支付給勞務人員的公司不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進行核算,也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礎。你公司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公司員工人數,也不能包含勞務派遣人數。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費用,一般可區分為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兩種情況處理。對于根據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企業應作為勞務費支出;對于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財稅[2015]72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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