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銷商品怎么寫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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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銷是指受貨物所有人委托進行銷售的一種行為。在商議好代理銷售代理費的情況下,當產品銷售回款后自行將商議貨款付至委托人的經營活動。

一、會計處理

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蔽写N商品支付的手續費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發出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收到代銷清單,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結轉已銷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委托代銷商品

4、計算并確認手續費

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賬款

5、結算商品貨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二、增值稅

對于委托代銷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原則上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38號)的規定執行: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但實務中的情況相對復雜些。有的代銷業務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就已經收款了,有的代銷業務因各種原因沒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銷清單的獲取時間拖得過長。故2005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這些問題,特別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中對納稅義務的時間做了進一步的明確:(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二)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三、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由此可見,會計制度、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對于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基本是一致的。在發出商品時,由于代銷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不確認收入,也不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待收到代銷清單時,不論是否收到款項,均確認收入的實現,唯一不同的是增值稅方面,為了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入庫,增加了收到貨款的當天和先開具發票的當天或者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確認收入的規定。

注意:

一是委托代銷商品支付的手續費計入銷售費用科目,不能沖減收入。

二是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限額稅前扣除是"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生產廠家與經銷商簽訂的委托代銷合同,經銷商不屬于"中介服務機構",經銷商按實際銷售商品與生產廠家進行結算,生產廠家與經銷商之間是"交易雙方"關系,不受5%的限制,對生產廠家實際發生的代銷費用應當允許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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