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 是哪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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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小伙伴咨詢:新成立的分公司適應采用“獨立核算”還是采用“非獨立核算”的方式呢,這個要根據公司具體情況來看,這兩種核算方法都不后會影響公司的納稅情況,下面是對這兩種核算方式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核算方式的選擇

其實“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均屬于會計層面的概念,無論選擇哪種核算方式,都不會影響分公司的納稅情況。兩種核算方式特點如下:

獨立核算:

1、單獨對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

2、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

1、錄部分經濟業務

2、沒有完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體系,全面核算任務由總機構完成.

也就是說,公司可以根據內部管理需求,如:管理的便捷程度、考核需要等,選擇合適的會計核算方式。

企業所得稅繳納方式

實際上,稅法有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分公司無論怎么核算,都是要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

分公司獨自匯算清繳的誤區

財務老李追問道:為什么實際工作中有許多分公司能夠自行完成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而沒有進行匯總納稅呢?

其實,分支機構在無法向主管稅局提供下列資料的情況下,是應該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1)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2)總公司出具的有效證明,如: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能夠證明該分公司屬分支機構身份的資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三、二十四條)

而實務操作中,許多采用獨立核算方式的分公司,就是由于進入了“核算方式影響納稅申報方式”的誤區,以為獨立核算則無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進而沒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明資料及所得稅分配表,也就被稅局視為獨立納稅人,獨立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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