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收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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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個人的收入達到起征點后所繳納的費用,有的時候是單位直接在發工資的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個人是自由職業,這個代扣代繳義務人是誰,代扣代繳義務人有什么義務,這個問題不光是會計人員關心的,還是很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關心的問題,那就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代扣代繳義務人是誰

(1)扣繳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單位和個人都可能成為扣繳義務人,只要是支付所得的。單位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部隊、學校和其他單位,個人可以是個體工商戶。

(2)全員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無論是否有應納稅額,只要支付了所得,就應當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3)依法申報: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法規繳納稅款、代扣代繳。

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法規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法規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的義務有哪些

在實務處理中,扣繳義務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很多事項分不清,究竟是員工個人的應辦的事項,還是代扣代繳義務的責任?導致延誤或按未規定辦理,發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1、納稅申報:

要點:按相關法規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相關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法規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2、核查扣除信息:

要點:對于享受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對其提供的《扣除信息表》中填報要素要核查,填報要素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選擇在扣繳義務人發放工資、薪金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時應當填寫并向扣繳義務人報送《扣除信息表》;納稅年度中間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更新《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并及時報送給扣繳義務人。

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將需要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信息填報至《扣除信息表》相應欄次。填報要素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填報要素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未補正或重新填報的,暫不辦理相關專項附加扣除,待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后再行辦理。

3、開具代扣憑證:

要點:稅務機關必須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相關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劾U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4、反饋信息:

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后按規定向納稅人提供已扣繳稅款信息。

要點(1)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2)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已扣繳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

(3)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

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5、發現納稅人涉稅信息與實際不符的誰修改

要點(1)按提供信息辦稅: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2)扣繳義務人發現的: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3)納稅人發現的: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劾U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

扣繳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納稅人發現扣繳義務人提供或者扣繳申報的個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繳稅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修改。扣繳義務人拒絕修改的,納稅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6、涉稅資料和信息留存備查與保密

要點:(1)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應當按照規定妥善留存備查,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2)年度匯算申報表以及與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3)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對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保密。

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對納稅人提供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對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等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保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將《扣除信息表》及相關留存備查資料,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

納稅人報送給扣繳義務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應當為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八條規定,申報信息及資料留存:

納稅人以及代辦年度匯算的扣繳義務人,需將年度匯算申報表以及與納稅人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稅額或稅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匯算期結束之日起留存5年。

7、匯算清繳是自行辦理還是扣繳義務人必須代辦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有三種辦理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對于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1年匯算清繳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對于書面確認書沒有統一的格式要求,說明白事就可以。

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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