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換購的賬務處理怎么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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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積分換購是買贈的升級版(買和贈行為時空分離,交易性質相同),一般在一些商貿企業發生,遇到積分換購,我們應該怎樣進行賬務處理呢?

一、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 會計:《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 企業所得稅:暫無規定,可以遵從會計處理

√ 增值稅:銷售時按全額開票,未來積分兌換不再開票和確認收入,和會計、企業所得稅形成差異。

二、積分換購相關賬務處理

1.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遞延收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客戶換取積分時

借:遞延收益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如積分失效(比如年底清零),將遞延收益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

三、相關政策

《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注意:如果贈品商家不擁有所有權,稅務處理不同!

例如,某商場搞促銷活動,購買指定型號炒鍋贈送除垢劑。該除垢劑是新型產品,廠家讓商場代為宣傳推廣。

★ 商場:按炒鍋銷售額正常確認收入

★廠家:對贈送的除垢劑按視同銷售處理,計入業務宣傳費

★消費者: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商場代扣代繳個稅,并將信息傳遞給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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