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委托開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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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委托開發的規定

技術合同委托開發的規定: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委托開發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委托開發合同的標的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通過開發方的研究開發,最終獲得以圖紙、產品設計等為載體的技術成果,這是委托開發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根本區別。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方提供的勞務,而不包括在此過程中形成的勞務技術成果。同時委托開發合同的標的必須是技術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這是委托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重要區別。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合同雙方訂立合同時就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

【2】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一般應當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會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不僅有義務向研究開發方提供經費、支付報酬,還應該承擔因現有科技發展水平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

【3】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工作具有獨立性。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是以自己的名義、技術、勞務獨立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委托方所提出的技術經濟要求規定了研究開發方的主要工作方向,但不能以此限制研究開發方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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