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低于凈值處置還要上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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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低于凈值處置還要上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因此,不管是營業稅納稅人還是增值稅納稅人,變賣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都應當依照上述兩個文件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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