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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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自愿主動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一方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僅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屬于事實行為。 3、要約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要約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對話形式和信函;而要約邀請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主要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4、要約需包含將來可能簽訂的合同的主要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一方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不包含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四條 【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含義

1.什么是要約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與之對應的法律概念叫做承諾,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做出承諾,合同即成立。例如我們到超市購物,我們拿起希望購買的商品,即向超市發出了要約,當收銀員收錢時就作出了承諾,一份簡單的買賣合同即成立。但如果雙方對合同內容產生爭議【如討價還價】,則提出新要求的一方視為發出了一個新的要約,直至另一方同意該要求視為承諾生效時間。

2、什么是要約邀請

根據《民法典》第473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例如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均為要約邀請。要約邀請的目的是廣而告之,希望不特定的主體主動來與自己商談、簽訂合同,從而避免一個一個去了解意向,面對面發出要約,可以節省大量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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