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贈一"在增值稅上是否屬于無償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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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贈一"在增值稅上是否屬于無償贈送?

該公司認為,在日常促銷活動中,雖然沒有將主貨物與促銷品包裝到一起,有時還會允許消費者選擇等值促銷品,但并不影響促銷品有償贈送的性質,因此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即不能作為視同銷售處理,故對促銷品不能再次征稅.具體理由如下: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所述無償贈送是指出于感情或者其他原因而作出的無私慷慨行為,與《合同法》第185條規定的"贈與"行為有共同點,即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而我司進行的促銷活動是有償購物在先,實質上是一種"捆綁銷售".我司取得的商品銷售收入是以主商品和所"捆綁物品"為代價共同取得的,不可謂之"無償".

2.我司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所用的促銷品,其生產和銷售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生產商和銷售商應該對其生產和銷售的商品瑕疵負擔保責任,對因商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財產和人身侵害負責.而《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我司促銷品的前提是消費者必須購買商品,消費者與我司之間在本質上形成的是一種買賣合同關系,而不是贈與或無償贈送的關系.

3.我司促銷品是實物"捆綁銷售"的銷售行為,雖然促銷品的收入不是單獨列示的,但并不影響我司按銷售納稅.國稅函[2008]875號文中,已明確提出"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我司的促銷品也應視為組合方式捆綁銷售,贈送只是一種宣傳的手段,是以商品銷售為前提的,促銷品的價格已隱含在主商品的銷售價格之中.

但稽查局認為,雖然國稅函[2008]875號文提出"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但該文是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對增值稅沒有約束力.而增值稅有關制度中到目前為止沒有類似規定.2009年1月開始執行的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的仍是無償贈送應視同銷售,補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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