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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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出資形成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出資,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合伙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

財產份額的轉讓

對內轉讓:通知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對外轉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份額的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權利是什么?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有平等處理合伙事務和推選合伙人管理合伙企業的權利。

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的有關權利是受到限制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用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不適用于有限合伙人;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能是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對外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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