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業推廣費用是銷售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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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業推廣費用是銷售費用嗎

答:一、市場推廣屬于銷售費用當中的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區別是:

1、廣告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廣告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發布;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制作、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禁止廣告的支出,不屬于廣告費。

2、業務宣傳費,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費用:以宣傳本企業的資產、勞務、服務為目的;以畫冊、光盤、適當的實物為載體;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以業務宣傳名義向客戶或特定關系人贈送禮品的支出,不屬于業務宣傳費。

3、兩個費用的區別主要是承接業務對象和取得票據方面,要看具體業務是否通過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臺、報紙、戶外廣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這兩條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

作為廣告費,雖然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結轉。業務宣傳費同樣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超過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結轉。

二、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由企業負擔的包裝費、運輸費、廣告費、裝卸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展覽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和銷售服務費、銷售部門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經費等。

廣告費納稅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

對于化妝品制造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再本企業扣除,也可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單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上述方法歸集至本單位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煙草類、糧食類、白酒類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未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轉列業務宣傳費。對不符合廣告費扣除的上述三個條件者,可考慮按業務宣傳費列支,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剔除,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可合并計算,總額在當年度銷售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扣除;以上就是出租物業推廣費用是銷售費用嗎全部內容,如果果你還有不懂的地方,隨時登錄網站相關欄目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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