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出口貨物可以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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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出口貨物可以辦理退(免)稅

目前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具體有下列幾類:

第一類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含外貿總公司和到異地設立的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第二類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自營生產企業和生產型集團公司。

第三類是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類是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企業。

第五類是特定退稅企業。

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計算公式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2010年國家在稅收政策優惠方面又做了的新一輪調整。根據《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和《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商資發[2010]93號)規定,國內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間為準),實行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其設備范圍主要包括:用于實驗環境、樣品制備和裝置、實驗室專用的設備。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可在購買國產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日起180日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如果不屬于獨立法人的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由總公司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應退稅額的計算是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而確定,如果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未全額支付所購設備貨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定應退稅款,對未付款部分的相應稅款,待企業實際支付貨款后再給予退稅。如果對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將已退稅的設備發生轉讓、贈送等所有權轉讓情形,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行為的,應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計算公式為: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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