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性罰款可否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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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性罰款可否在稅前扣除?

可以在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有八大項目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中包括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以及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據此,企業在處理罰款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時,應注意區分該筆罰款的性質。上述私營企業支付的銀行逾期還貸罰息因不屬于行政性罰款,按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行政性罰款和經營性罰款有什么區別?

行政性罰款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的規定,而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和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對行為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合法、有效的行政處罰必須同時具備四個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主體合法,即具備實施該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權限合法,即必須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內容合法,即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程序合法,即處罰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所規定的程序制度;形式要件合法,即必須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營性罰款,63號文件的表述為"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罰款"。而"罰款"一詞,嚴格意義上屬行政法律體系中的概念,這里的"罰款"性質上應視同《合同法》中的"違約金"。"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屬于正常的經營性支出,因此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目前,有些司法判例對該"罰款"約定賦予了合同"違約金"本質的法律含義。筆者認為,若僅僅因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了罰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就以合同法中沒有關于罰款的規定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給付罰款的訴訟請求,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合同"違約金"本質的"罰款"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以上就是小編對"非行政性罰款可否在稅前扣除"等相關問題的解答,當企業產生非行政罰款支出時,可以在稅前扣除。比如企業之間簽訂的交易合同,一方有違約行為需要賠付違約金,此時這部分違約金屬于非行政罰款,在會計分錄時,計入營業外支出,進行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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