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不合規發票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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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不合規發票如何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中,經常會發現企業存在發票問題,比如未取得發票、發票抬頭不全、虛假發票(包括假票、真票但流向不符)等。企業取得不合規發票該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應針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政策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那么,什么是合法有效的憑據?稅務機關一般視發票為合法有效的憑據。除少數支出無須取得發票外(如工資、薪金支出),在我國當前經濟環境下,企業大多數經濟行為需要以發票作為唯一合法有效的憑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見,稅法對憑證的實質內容作了規定,但沒有對憑證的形式要件作特別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對此,筆者認為,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是站在規范企業財務制度的角度,作為稅務處理依據似乎不太有力。但這并非意味著國家對不合規發票問題有所忽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款第三項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企業遇到哪些情形屬于取得不合規發票呢?

(一)沒有取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此規定可以成為稅務機關日常征管、納稅評估和稽查的政策依據。

(二)取得抬頭不全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三)取得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國稅發〔2008〕80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對于應買方要求變更所購商品名稱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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