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的折舊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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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工具的折舊年限是多久?國家對企業發展的內容都是有著相關的嚴格規定的,企業也需要嚴格的履行相關的規定內容,而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都會有各種固定資產的內容需要會計人員進行全面的內容處理,并且很多會計人員都不了解運輸工具的相關固定資產的內容應該怎么處理,那么數豆子今天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運輸工具折舊年限的知識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095號)規定,對于企業取得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適當證據(包括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確定折舊程度,再乘以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確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最低折舊年限。

  也就是說,企業取得已經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一般可以按其尚可使用年限確定折舊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可根據資產的磨損程度、使用狀況合理確定。取得的固定資產在原企業即使已提足折舊了,仍可以按新的計稅基礎在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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