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籌辦期具體是指哪一段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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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的籌辦期具體是指哪一段時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籌辦期 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籌辦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1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

《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第十三條規定: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所說的"企業被批準籌辦之日",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所簽訂的合資、合作協議1合同被批準之日;對外資企業,是指開辦企業的申請被批準之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其所簽訂的合資、合作協議1合同被批準之前,合資/合作各方為進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發生的費用,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準予列為企業的籌辦費。

外商投資企業是否要備案?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取消現行的外資審批、備案及聯合年報制度,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送制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范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具體內容詳見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

(一)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線提交初始報告、變更報告。注銷報告相關信息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向商務部共享,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另行報送。(具體內容詳見商務部2019第62號公告)

(二)初始、變更報告存在未報、錯報、漏報的,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企業登記系統進行補報或更正。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或發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變更事項,但尚未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系統辦理備案。

(三)按照《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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