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如何確定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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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如何確定營業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營業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69號】的規定,服務性單位接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委托,將記載有金額的就餐卡提供給委托方的職工,持卡者到服務性單位指定的餐飲企業消費。服務性單位負責將委托方預付的餐費轉付給餐飲企業,并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項目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有關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報酬金的規定,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營業額為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誰?

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

其中所稱的"應稅勞務",是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稅目征收范圍內的勞務。按照規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其中所稱"無形資產"是指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等。

其中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著物。

其中所說的"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即以從受讓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但單位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單位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其中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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