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折舊和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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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折舊和攤銷嗎

答: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得對以下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按照規定單獨計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3、處于更新改造過程中的固定資產。未使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屬工具、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也要計提折舊。

按企業會計制度記入知房產原值的土地使用權應隨房折舊;

按企業會計準道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記入無形資產的土地使用權應攤銷;

按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記入開發成本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用于專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不攤銷或折舊;

關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中關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1、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2、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即:取得土地使用權,借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而建筑物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建筑物",貸記"在建工程"等科目。

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3、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業土地使用權正確的會計核算

企業現在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會計核算上按實際發生成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開發利用時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開發商品房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成本;開發利用完成后,在會計核算上列入"固定資產--建筑物或構筑物"或"開發商品--商品房";該項房屋、建筑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則將其價值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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