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統服務屬于哪個征收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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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統服務屬于哪個征收品目

征收品目是各行企業和個體所有相關的應稅,和每一個項目的應稅,應指電信套餐外其它增值業務。

為什么會出現不同的采購組織形式呢?

此類信息化系統集成(或建設)項目究竟是否應當屬于《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文件)中的"信息系統集成實施服務項目"?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對此類項目的品目屬性如果定性不正確,把本應當屬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集中采購項目錯誤地委托給了"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就容易造成采購活動違法,引發采購糾紛,甚至引發民事賠償訴訟,而對于監督部門而言還存在行政風險。

鑒于上述情況,小編從評審專家和法律職業人角度對此進行了深入探討,當然本文僅屬于理論性探討,是否屬于"信息系統集成項目",應當由省級及以上財政部門針對具體的采購項目來依法裁定。

小編認為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應以"實質重于形式"的方式。

本文所稱"實質重于形式"不是《會計學原理》中的"實質重于形式",而是特指我們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時不能僅看采購項目名稱、科目名稱(或資金來源來源形式),而是應當充分結合采購項目需求、實際功能用途和內容要素、項目所有權歸屬、以及是否納入采購單位資產核算管理等來綜合研判。

讀懂、吃透《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有利于正確區分采購項目屬性。

《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文件)有關對"信息系統集成實施服務"解釋說明是指:"通過結構化的綜合布線系統和計算機網絡技術,將各個分離的設備、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關聯的、統一協調的系統之中的服務"。包括:基礎環境系統集中服務實施服務、硬件集成實施服務、軟件集成實施服務、安全集成實施服務、其他系統集成實施服務,并且對各子品目分別進行了詳細解釋說明。

"運行維護服務"

為滿足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及優化改進的要求,對用戶信息系統的基礎環境、硬件、軟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種技術支持和管理服務)。

"其他運行維護服務"是指:包括數據遷移服務、應用遷移服務、機房或設備搬遷服務,以及其他運行維護服務。

"運營服務"指向用戶提供租用軟件應用系統、業務平臺、信息系統基礎設施等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服務,配備操作人員或維護人員。

正確區分租賃"信息化系統集成項目"與分期付款方式采購"信息化系統集成項目"

小編發現,很多幾百萬至幾千萬的信息系統建設項目以所謂"租賃"方式購買系統集成服務。下載采購文件進一步分析發現,這些采購文件在采購需求、采購文件和采購合同中進行以下方式包裝:一是在采購項目名稱上冠以"xx系統建設工程項目租賃服務"、"xx系統項目建設運營服務"等;二是采購需求、合同內容中約定"由通信運營商(或供應商)全額墊資建設信息化系統,并租用電信運營商光纖通訊系統來構建信息系統數據傳輸,由供應商合同期內負責維護、管理和升級改造;三是在付款方式上采購人邊使用邊付款,把合同總價款分攤到n年中采取按月或按年方式支付)付款期限五年、十年不等……;四是約定合同履約期滿后,采購項目整體交付采購人所有(即整個項目產權歸屬于采購人)。

因此,財政部門、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容易把這類信息系統租憑采購項目的屬性認定為"運營服務采購項目(品目解釋詳見本文件第三款)"、或運行維護服務(品目解釋詳見本文件第三款),有的采購人和財政部門甚至把認定為"電信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

小編認為,這實際上這是一種誤判。采購人要根據采購需求、采購合同履約結束后這類采購項目資產入賬和產權歸屬情況來判定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租賃服務。

正確區分"信息系統集成"與"運行維護服務"、"運營服務"的項目屬性。

運行維護服務、其他運行維護服務,是一種純粹為采購人既有的網絡設備、系統集成系統和設備提供相關服務為主要內容的項目。意即,主要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服務對象是采購人已經有的"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及其相關設施、設備。服務合同履約完畢后不存在產權歸屬問題,服務形態(或狀態)消失不復存在。

看到這里,大家對于信息系統服務屬于哪個征收品目的問題應該都心中有數了吧,征收品目是各行企業和個體所有相關的應稅,和每一個項目的應稅,應指電信套餐外其它增值業務。本文就給大家講到這,有需要的可以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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