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章與開票方名稱不一致是什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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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章與開票方名稱不一致是什么情況,數豆子為大家整理了如下內容。

發票章與開票方名稱不一致是什么情況

任何情況下蓋的發票專用章名稱與銷售方名稱都要一致,變更單位名稱的,更名的單位在完成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后,如果不重新刻制新章,繼續使用印有舊度名字的發票專用章,就會出現蓋章單位與收款方名稱不一致的情況,這是知違反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根道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未按照規定開具發內票,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屬于虛開發容票的,最高可以處五十萬元的罰款。

發票開具的常見錯誤以及蓋章問題

購買方信息錯誤

購買方名稱輸入不規范,例如將"某某有限公司"誤寫成"某某公司";未按規定填寫稅號等。

規范操作

應向購買方索要完整、規范的名稱及稅號,逐字逐項核對,以下情況可暫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1)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商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2)購買方為國外客戶而開具的出口發票;

(3)購買方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而開具的發票;

(4)購買方為個人消費者或個體工商戶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5)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發票(手工票等)。

政策依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貨物或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錯誤

未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按照客戶要求將"餐飲服務"開成"會議費"以便報銷;未按規定填開正確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將"珠寶首飾*黃金項鏈"開成"鋼材*黃金項鏈"等。

規范操作

按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嚴格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政策依據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秶叶悇湛偩株P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發票章與開票方名稱不一致是什么情況就給大家講完了,不管什么情況,發票章與開票方名稱都要一致,如果單位名稱改變了,換名的單位在完成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后就要重新刻章,看完大家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繼續和小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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