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開發系統的費用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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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開發系統的費用怎么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受托開發軟件,如果所開發軟件著作權屬于貴公司的,貴公司應按銷售軟件產品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7%;如果所開發軟件著作權、所有權歸委托方的,貴公司應按提供軟件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6%。

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因此,該代墊款項屬于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企業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發生的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其中,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同時,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會計分錄如下:開發軟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

貴公司屬于提供軟件服務,提供的服務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開發軟件支出:借:勞務成本;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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