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不交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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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不交有什么后果?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記者在2016年用人單位申報審核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媒體通報會上獲悉,1至8級殘疾軍人首次納入審核范圍。此外,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據北京市殘疾人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中心主任趙子龍介紹,《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日前出臺。用人單位達不到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由原來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年平均工資的60%來計算,改為按照企業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征繳標準,改變了原有標準"一刀切"的模式。

該辦法對于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也進行了調整。今年首次將持有殘疾軍人證的人員納入審核范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納入了就業審核范圍,改變了以往安排殘疾軍人就業不納入安排殘疾人就業范圍的規定。按照規定,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為2名殘疾人,1至3級殘疾軍人按照2人計算,4至8級殘疾軍人按1人計算。

此外,管理辦法還調整并限定了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時間。自2017年起,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過規定時間未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將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如何處罰?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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