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應該怎么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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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應該怎么進行核算,最近很多小伙伴關注這個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會計規定:

1)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主要包括:(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但是從規定來看,其主要是指金融企業,但是并未排除一般企業。

2)財務費用,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差額以及相關的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這邊利息收入,實際上并未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二、實務解答:

“財務費用----利息收入”實際上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當初對收入、成本費用的界限沒有現在這樣清楚的理論框架,也沒有“總額法/凈額法”這樣的概念,會計處理在很大程度上考慮稅務規定,所以規定將利息收入沖減財務費用。

1)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現在一般理解為是“被動”獲得的利息收入,如活期存款利息等;2)主動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一般作為投資收益;3)“其他業務收入----利息收入”一般是本企業主動對外放貸,由本企業主動管理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如委托貸款的利息收入。

實際上“財務費用”、“投資收益”和“其他業務收入”的概念難免有交叉的。

三、定期存款

這邊不自覺會引申思考,定期存款是否可以計提利息,以及相關事項在現金流量表的列示問題?

參見:

瑞華研究,問題5-2-4(關于定期存款能否作為現金以及在期末能否計提利息收入)

問題:

企業的定期存款能否能作為現金流量表的現金,并同時按定期存款利率計提利息?定期存款在現金流量表中能否作為投資活動?

解答:

1、定期存款是否在現金流量表上可作為“現金”,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管理層的持有意圖如問題5-2-1“可隨時提前支取的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定期存款能否在現金流量表上作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所述,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7條的規定,結合國內習慣上對“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概念的分類,無論是現金還是現金等價物,持有目的都是為了滿足短期內對外支付的流動性需求,而不是以獲取利息收入或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也就是說,一項定期存款要成為“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最關鍵的一點是其持有目的應當是為了滿足短期內對外支付對現金的需求。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IFRIC)在2009年7月曾經討論過是否可以將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視作現金等價物的問題,當時對這一點予以了重申。

即,IFRS下對此問題的觀點是:定期存款是否在現金流量表上可作為“現金等價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管理層的持有意圖。用于滿足短期內對外支付對現金的需求的定期存款才可能作為“現金等價物”,而具有明確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圖(其目的是獲取相對較高的利息收入)的定期存款不能作為“現金等價物”。

我們理解,IFRS下通常不會認為定期存款是“現金”,符合條件的定期存款可作為“現金等價物”,這一點與國內的一般理解可能有所差異。但鑒于IFRS和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已實現實質性趨同,且“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概念在某些情況下有共通性,再者這一點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下的現有規定也不矛盾,因此IFRS下對于定期存款能否構成現金等價物的討論,也適用于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下對定期存款是否構成“現金”的討論。

2、未到期的定期存款能否在期末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計提利息收入,應當與其持有意圖相適應存款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所定義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關于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問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七條規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管理層沒有將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明確意圖,則在到期日之前,并不能保證其最終可以獲得按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定期存款一旦提前支取,則只能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即尚不滿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這兩項確認標準。因此,對于管理層沒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的定期存款,在其到期日之前不能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計提確認利息收入。

3、定期存款在現金流量表上歸類為“現金”和期末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計提利息收入這兩者的關系如前所述,定期存款在現金流量表上能否歸類為“現金”,以及期末能否對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計提確認利息收入,都是取決于管理層的持有意圖。而對于同一筆定期存款,在同一時點或者期間,同一管理層只能有一個持有意圖。因而這兩個問題就會存在關聯。具體而言:

(1)如果管理層具有明確的將某項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圖,且可以證明企業確實具有所需的財務能力,無需在其到期日之前將其提前支取用于滿足現金支付用途,則該項定期存款在現金流量表中不能作為“現金”,但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對其計提確認利息收入。

(2)如果管理層沒有明確的將某項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圖,或者雖有此意圖但無法證明具備所需的財務能力,則意味著存在在到期日之前提前支取的較大可能性。在此情況下,該項定期存款在現金流量表中可以作為“現金”,但期末不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對其計提確認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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