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銀行承兌匯票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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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
  收到銀行承兌匯票賬務處理
  一、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時
  借:應收票據
  貸:應收賬款
  二、收到的貼息進入公司的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或借方紅字)
  三、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借: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應收票據
  【例】
  【問題】
  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在銷售產品時與另一公司協議。一部分貨款以港幣支付給我公司,付款方式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而我公司又將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其他公司,而付港幣這部分貨款我公司不開具增值稅發票,那么請問我這筆收入該怎么做分錄和交稅,是不是就不交增值稅了?
  【解答】
  這樣理解不對。即使不開具發票,銷售商品也要確認收入并繳納增值稅,收到港元時要按即期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進行賬務處理正常計算值稅。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假設收到銀行承兌匯票時:
  借:應收票據(原始憑證附匯票的復印件)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將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時: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應付賬款等
  貸:應收票據
  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并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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