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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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依據

按照個稅條例,原則上要是在發放當月,視為一個月工資計繳個稅的。現時操作中,本著客觀、公平原則,核算工資計算代扣個稅,往往可以進行分月計核,但在個稅申報系統申報時,需要對申報明細進行必要的調整,以使申報納稅額與代扣納稅額一致,即企業單位在總額上不存在納稅差異,但此時,存在工資核算明細與申報明細不一致的問題,這就需要在合適的時候,和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說明,尋求理解與支持。

第一種情況:合并發放多個月的工資

有時候企業由于資金困難,或者天災人禍,可能沒辦法及時發放工資。等到企業正常的時候,就會在一個月內合并發放數個月的工資。遇到合并發放多個月的工資的時候,我們先向稅局說明情況,最好有書面說明,就等于像是具備了一個案。向稅局說明情況之后,正常申報未按時發放的工資,雖然實際上沒有發放,但是也可以正常申報個人所得稅。合并發放工資的當月,把以往應發而未發放的工資踢出,再申報剩余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示例:

2017年12月份的工資4500,正常發放時間是:2018年1月份,但由于企業資金困難,擬定在2018年2月份發。

這樣的話,2017年12月份的工資和2018年1月份的工資,就合并在2018年2月份發放了。

1,2018年1月份向稅局書面說明情況。

2,2018年2月份正常申報2017年12月份的工資4500元,扣繳個人所得稅30元。

3,2018年2月份發放工資9000元,3月份申報個人所得稅時:用9000減去2月份已申報的工資4500后,再申報1月份工資,最后扣繳個人所得稅30元。

第二種情況:補發以前的工資

還有一種情況,以前的工資已經正常申報了,個人所得稅也正常繳納了。但由于公司對員工以往的工資做了相應的調整,需要補發以前的工資。這種情況也需要向稅局書面說明,然后把補發的工資,攤回到以前的工資,再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示例:

2017年12月份工資4000元,已在2月份正常申報,并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5元

2018年3月份發放工資4500元,并補發2017年12月份工資500元。

2018年4月份個稅=(4500-3500)*3%+((4000+500-3500)*3%-15)=45元

補發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依據。對于上述小編概括的內容,具體實施過程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考慮,如果你有此方面的需求且不知處理,可以進入數豆子官網咨詢線上的老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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