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房產需交何種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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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房產需交何種相關稅費

問:老師請教:我們是一家在上海的外資企業,2004年2月購入浦東新區華高苑商品房一套,解決職工宿舍。現準備出售,需交哪幾種稅?稅率是多少?謝謝!

答:原購置房產對外出售的,根據印花稅法的規定,對于簽訂的轉讓合同應當按產權轉讓書據繳納印花稅,計稅金額為轉讓收入,稅率0.0005;依據營業稅法的規定,應當按轉讓價減原購置價的差額計征營業稅,稅率為3%;如果轉讓產生增值額的,應當按增值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最后的轉讓凈收益計征企業所得稅,稅率與企業適用稅率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6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銷售不動產稅率: 銷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5%。

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財稅字[2003]16號文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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