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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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問題:我司2007年在沒有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的情況下開了幾張紅字發票!今年我司才從稅務局那知道有這么一個文件!我司想主動跟稅務局說自己有這種違規的行為,那我司要受到什么樣的具體處罰呢?我司開的紅字發票情況如下:
  1.我司第一次開給對方的發票,因為貨品錯誤或密碼區模糊對方單位無法認證,次月把發票還給我司,我司開了紅字發票沖減上月收入(紅字發票并沒有給對方,因為對方單位把第一次的發票沒認證還給我司了),隨即開了一張正數發票補給對方單位!
  2.我司這種情況下要再次征稅嗎(也就是補稅)
  3.對方單位他只認證一次的發票,這樣也要通知購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對購貨方取得的該份藍字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嗎(也就是要對方單位退稅)
  答復: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可以處一萬遠以下罰款。
  2、不需要再次征稅。
  3、不需要通知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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