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虧損可以由總公司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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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虧損可以由總公司承擔嗎

總公司不承擔責任,這個屬于獨立法人,自己承擔責任。

舊政策出處

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一)國有企業;(二)集體企業;(三)私營企業;(四)聯營企業;(五)股份制企業;(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2、《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3、《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第六十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4、小結:

1)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含分公司),在1993年企業所得稅制下,是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2)但是具以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已經被《企業所得稅法》明確廢止,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等獨立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法律基礎已經消失。

新政策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3、《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4、小結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2)2008年企業所得法稅制下,分公司不管是否獨立核算都應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之,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虧損可以由總公司承擔,也肯定與總公司有關,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其民事責任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總公司承擔的偷稅漏稅,一方面面臨罰款和滯納金,另外如果觸犯刑法,相關人員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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