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普通發票報銷也要寫稅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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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普通發票報銷也要寫稅號嗎?

2017年7月1日之前開具的增值稅普通法票(含電子普票),只填寫付款方的單位名稱就可以。付款方的其他信息,如稅號、賬號、開戶行、地址電話等,一律不用填寫。

2017年7月1日之后開具的增值稅普通法票(含電子普票),則需要填寫付款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兩個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新規,從7月1日開始,消費者不管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只要發票抬頭為企業,都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就是稅號的全稱,對于企業而言,稅號就相當于我們個人的身份證號,每個企業的稅號都是唯一的。

國稅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但并不是所有報銷發票都需要稅號,此次新規針對的主要就是企業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定額發票不在實施范圍內,個人采購、政府和事業單位也不受影響。此外,公告里所指的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對于發票內容今后將不能以大類開具,市國稅局工作人員表示按實開具其實不算新規,稅務本就要求開具發票要項目齊全,同時必須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如若開票信息與實際信息不符合,同樣不能作為稅收憑證。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電子普通發票報銷也要寫稅號嗎?2017年16號公告規定,7月1日之后的電子普通發票報銷要填稅號哦,有不理解的請看上文具體內容。本文數豆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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