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注冊資本要交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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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少注冊資本要交稅嗎?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解讀:此條款需要納稅人把握以下4個方面。
  
  1、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少的三種模式。
  
  第一,轉讓股權。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與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定,轉讓價款不得減去其對應的被投資企業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累積盈余公積份額。
  
  第二,被投資企業清算,企業股權消亡。根據《條例》第11條及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清算時,允許在剩余資產中扣減其對應的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
  
  第三,減資分配。34號公告前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扣減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而34號公告明確比照企業清算。
  
  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萬元注冊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經股東會決議,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資,A公司分得現金2500萬元。截止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3000萬元,按照A公司注冊資本比例計算,A公司應該享有900萬元。
  
  因此,A公司股權撤資所得=2500-1000-900=600(萬元)。
  
  2、扣除的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金額只能按照注冊資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分紅比例。
  
  盡管新《公司法》規定,企業章程可以規定投資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但是為了使得政策更加具有剛性,34號公告明確,必須按照“注冊資本比例”來扣減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
  
  3、扣減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份額,不考慮該留存收益是否繳納過企業所得稅。
  
  雖然政策的出發點是因為企業留存收益是已經繳納過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收益,所以為了避免重復納稅,允許企業在分回資產中扣減。但是,實際上由于企業三種原因的存在,使得企業留存收益未必和已納稅款完全對應。一是納稅調增。會使得繳稅多,而扣減的留存收益少,企業吃虧了。二是納稅調減。會使得繳稅少,而扣減的留存收益多。三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業會計利潤和已經繳納過的稅款完全不成比例,例如企業留存收益為1000萬元,實際上該企業核定征收只按照300萬元所得額征收過稅款,此時依然按照1000萬元扣減留存收益,顯然企業占大便宜了!
  
  34號公告并未考慮核定征收的情況,當然財稅[2009]60號文件也未考慮這種情況,目前按照稅法的規定,只能按照會計上的留存收益在清算或部分撤資分回資產中扣減。目前,全國只有上海市要求出具《利潤分配單》,考慮了這種差異問題。
  
  4、如果撤資分回的資產是非貨幣性資產,必須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所得。
  
  例如,A公司投資M公司,投資成本為1000萬元,占M公司30%股份。截止撤資時,M公司累積留存收益為3000萬元,其中A公司按照注冊資本份額享有900萬元。
  
  A公司撤資時分得一棟物業,賬面價值為2000萬元,評估市價為2500萬元。
  
  此時,首先要對分得物業部分做視同銷售處理,確認利潤500萬元,然后再按照34號公告處理,計算如下:
  
  第一步,確認銷售所得500萬元,同時增加利潤500萬元。A公司享有3500萬×30%=1050(萬元)
  
  第二步,確認撤資所得。2500-1000-1050=450(萬元)
  
  而錯誤的做法是:2000-1000-900=100(萬元)
  
  注冊資金多少對公司需要承擔的稅收有影響嗎?
  
  注冊資金的大小跟驗資報告、營業執照的注冊登記費、地稅的印花稅相關,后期繳稅是根據開票和銀行進賬,跟注冊資金沒有關系。詳細如下:
  
  1.驗資報告:注冊資金越大驗資報告的費用會越高,不同的會計事務所價格也不盡相同;
  
  2.注冊登記費:注冊資金的萬分之八,注冊資金越大,注冊登記費越高;
  
  3.印花稅: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五。
  
  注冊資本和公司注冊所花的費用是掛鉤的,和稅收沒有關系。關健看所從事的行業,行業不同,征稅的標準就不一樣,沒有專管員給核定的征收方法。驗資就會存在一個驗資費,它是按照注冊資金大小來收。
  
  但跟驗資有點關系,金額大在做驗資報告是收費略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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