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補償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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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補償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稅法關于提問內容的相關規定

職工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應按相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1)

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在計算稅款時,可以扣除以下兩項(2):

(1)當地(縣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局公布的為準)3倍的數額。

(2)個人在領取該補償金時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提供有關憑證)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但扣除額應僅限原屬于個人負擔的部分,原由企業負擔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算法舉例

假設A市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0000元。那么,如果企業今年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所支付的補償金不超過180000元,對個人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

假如李某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于2017年6月3日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36萬元,企業和個人分別按規定比例實際繳存了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其中,個人實際繳存部分為3000元,李某在該企業工作15年。

李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為:

(1)首先確定李某的計稅金額。李某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36萬元,扣除180000元及“三險一金”3000元,應征稅部分為360000-180000-3000=177000(元);

(2)再確定李某的應納稅額。李某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應征稅部分為177000元,按照其在本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數進行平均,因其在本企業工作15年,超過12年的按12年進行平均,以其商數作為月工資薪金收入,減除3500元費用后,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再乘以12,得出一次性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316.8元。

177000÷12(年)=14750(元)

14750-3500=11250(元)

11250×25%-1005=1807.5(元)

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稅額=1807.5×12=21690(元)

解除合同補償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自解除合同工的一次性賠償金的問題小編已經給你們大家解答完畢了,如果各位對小編答的內容有什么疑問的,盡管來咨詢我們的答疑老師,我們將第一時間為你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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