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商品房發生的費用可否作為期間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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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商品房發生的費用可否作為期間費用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 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人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 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 ] 31號)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因此,企業在年度內發生與應稅收人相關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 準予在當期扣除。

房地產企業期間費用稅前扣除標準:

答: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取得收入,應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該納稅所得額。同時,企業在計算繳納當期所得稅時,可以扣除當期發生的期間費用、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新稅法對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采取兩頭限制的方式,即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稅前列支60%,同時最高額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與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又有一定的差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當年未扣除完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與會計核算形成暫時性差異,會影響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業務招待費支出當年未扣除的部分,不允許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與企業會計核算形成永久性差異。由于企業所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有可能是分年度進行稅前扣除的,若對取得不符合規定票據而列支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進行處理的話,可能會對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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