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三流合一和虛開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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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三流合一和虛開到底是什么,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增值稅的三流合一和虛開到底是什么?

答: (一)關于“三流一致”

所謂的“三流”,是指貨物流、資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為了便于精準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對應的當事主體分別取了不同的名稱,具體如下圖所示。

“三流一致”就是圖中所示的指向,此時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

關于“三流一致”的最早文件出處,大致是《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以下簡稱192號文),該文件對“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之后,稅總對192號文還打了許多補丁,后面再詳細介紹。

(二)關于“虛開”

“虛開”,是虛開發票的簡稱,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營業稅發票等,但通常特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下文均指虛開專票)?!疤撻_”除了虛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外,還能虛抵增值稅銷項稅額,這對不法分子而言誘惑甚大,對國家稅收而言損失甚大。

《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1996]210號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备鶕@一規定,我認為虛開按照實施主體(類似主謀、主犯)可以分為四類,按照交易和發票的關系可以分為三類,具體如下圖所示。(這兩個分類角度不同,可以分別組合,如此便衍生出多種虛開的情況)

從圖中可以看出,“虛開”的范疇遠遠超出“三流”的比對內容?!疤撻_”的本質是發票披露的信息和交易真實情況不相符,即使“三流一致”,金額不符、品名不符等照樣會構成“虛開”。相反,在“三流一致”的情況下,交易各方也可能通過構造虛假交易而達到“虛開”目的(張偉老師所謂的“資金回流,提前實現型”)。需要說明的是,虛開發票并不一定都是少繳稅款,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而是破壞正常的稅收秩序。比如,甲銷售貨物給乙并向乙收款,但讓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在這筆交易中,即使丙繳納了相應的稅款,仍屬于虛開,因為甲才是真正的納稅義務人,他通過虛開逃避納稅義務;丙構成同謀;至于乙,則可能是共犯也可能不是(沒有證據表明乙知情,構成善意取得虛開發票)。

(三)“三流一致”和“虛開”的關系

“三流一致”和“虛開”,兩者相互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相關性不強,甚至還不如資產負債表準確性和試算平衡之間的邏輯關系。(試算平衡不代表資產負債表編制無誤,但試算不平衡說明資產負債表一定有問題,試算平衡是資產負債表無誤的必要不充分條件。)

那為什么“三流一致”會這么多年成為稅務機關特別是稽查人員的一項檢查利器和許多企業視為不可逾越的“雷區”呢?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慣性思維導致的。正如無極小刀老師所言,“三流一致”是絕對理想化的模式,只有在簡單經濟的貿易方式下才會存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市場經濟還不發達,專業分工還不細致,物流產業尚處于萌芽狀態、資金結算方式比較單一,絕大多數的交易都是“直接交錢、直接交貨”,192號文符合當時的貿易狀況。就好像老子的“老死不相往來”和“男耕女織”的田園生活相匹配一樣。但二十多年過去了,我國市場化水平迅猛提高,社會分工細化程度今非昔比,而要求“三流一致”的法規條款還沒有修改,相應的稅務管理思想也沒有大的改變。于是,慣性思維和日新月異的交易模式發生了嚴重沖突。

二、“三流一致”已與當前交易模式相背離

現在看來,“三流”不一致卻不屬于虛開的情況比比皆是,這主要歸結于經濟發展和交易模式創新。

例1:北京的貿易公司接到來自廣州客戶的訂單,收款并開票;貨物委托上海廠家生產并直接發貨給廣州客戶。雖然貨物流和資金流、發票流不一致,但顯然不屬于虛開。

例2:《關于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行為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525號)給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答復時明確:鑒于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的特殊性,納稅人可憑背書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作為已付款的憑證申請抵扣進項稅額。如下圖所示:

這里先不討論批復的效力范圍。設想,如果將銀行承兌匯票換成同樣受法律保護的商業承兌匯票,納稅人(圖中的購買方)是否可憑背書商業承兌匯票復印件作為已付款的憑證申請抵扣進項稅額呢?進一步,如果購買方提前數天將貨款存入一個第三方的短期理財平臺,到了付款期限由該平臺直接付款給銷售方,這是否構成了虛開?這究竟是新的交易模式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還是既有的政策文件跟不上時代發展腳步?我想多數人會認同為后者,上述資金流和貨物流、發票流的不一致,也不屬于虛開。

這里先做一個小結:“三流一致”應該從實質上去把握,而非僅拘泥于形式。在例1中,在不考慮運輸成本的情況下,貨物流應該先從上海到北京,再由北京發往廣州;實務中,出于節約運輸成本和提高便捷性,上海直接發貨給廣州,綜合并簡化了兩筆業務的物流,本質上貨物仍是由北京貿易公司銷售并發出的,實質上“三流一致”,因而不屬于虛開。在例2中,雖然形式上是開票人付款給銷售方,但這筆款項在之前開票人和購貨方(受票人)之間的交易中已經歸屬于購貨方(受票人)了,所以實質上仍然是購貨方承擔貨款,“三流一致”,不屬于虛開。

虛開發票的管理辦法是什么?

答:虛開發票可罰50萬

我國提高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日前正式公布,將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和保管、檢查和罰則作出詳細規定 。

>>發票違法懲處

罰款數額上限升至10倍

為進一步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發票管理辦法》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

《發票管理辦法》還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作了補充規定。其中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防范虛開發票

推廣發票網絡管理系統

據了解,比較常見的虛開行為是在發票聯多開金額(多報銷)而在記賬聯和存根聯上少開金額(少繳稅),形成"大頭小尾",很難一一查證。

為有效防范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新修改的發票管理辦法對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并增加規定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防范虛開發票行為。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或者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近幾年,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推廣使用稅控裝置,并試點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稅務機關也可借此直接監控納稅人開具的發票聯信息,不必再依賴記賬聯和存根聯信息,效果較好。

因此,辦法增加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同時,對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也作了進一步規范。

>>防假發票擴散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制作、兜售、使用假發票的現象比較嚴重?!栋l票管理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并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比如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辦理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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