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中的保險費是如何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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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中的保險費是如何計算的

第一種情形是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費率是保險人以保險標的的損失率為計算基礎而規定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一定保險金額收取保險費的比例。在財產保險中,保險費率由保險人根據不同險種、不同財產、財產的不同占用性質及各種保險事故的損失率等因素事先確定并列表公布,只要投保人明確保險金額和保險種類,就可以依照相應的保險費率計算出保險費。由于這些因素的變化使得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的情況下,保險費率相應降低,保險費則應當降低。

第二種情形是保險標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保險價值就是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的價值。這是財產保險中的概念,對人身保險不適用,因為人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計量的。

保險合同內不僅要載明保險期間,還要載明保險始期或合同開始日期。所謂保險始期是指保險責任開始期。保險公司通常是以收取第一期保險費的日期作為開始日期,同時,簽發保險單之日也往往是合同訂立之日,即保險責任開始之日,這是因為簽發保險半日與收取保險費往往是同時進行的。

不過在實務上,訂約日并不一定等于保險始期,還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予以確定。如果投保人的要約已經取得保險人的承諾,并已付清第一期保險費,雖然保險人尚未簽具保險單,在此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需給付保險金。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始期應當是在出具保險單之前已經開始。在另一種情況下,簽單在先,收費在后,除非保險公司對此已經作出特別的約定,一般對收費前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不負保險責任。我國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為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后,保險單才開始生效。所以,起期與保險責任開始之日不一定保持一致。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付的費用,作為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代價。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與保險費緊密相連。在財產保險合同訂立后,投保人應迅速繳付保險費,否則將影響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購銷合同中的保險費是如何計算的,購銷合同中的保險費用一般都有明確的約定,既然同意了合同,那么對其中每一條款項都應該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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