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發票分兩年抵扣分錄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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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發票分兩年抵扣分錄怎么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钡谒臈l第二款規定:“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p>

如果企業購入的是可抵扣動產,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但由于不動產實行分期抵扣,不動產入賬時進項稅額只有60%,會導致賬實不符,為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新增相應會計科目記錄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15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待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毙略觥皯欢惤?-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例:某企業(一般納稅人)于2016年8月購進一項不動產,購入價111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

進項稅額=1110÷(1+11%)×11%=110萬元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10×60%=66萬元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10×40%=44萬元

2016年8月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貸:銀行存款 1110

2017年8月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4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

需要注意的是,15號公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p>

綜上所述,營改增后,企業購入不動產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只能抵扣60%,待抵扣的40%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借方,保證賬實相符;待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抵扣剩余的40%時,再將“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金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是不動產分期抵扣會計處理的新變化,企業會計人員應當注意。

不動產發票分兩年抵扣分錄怎么做?小編就介紹完了,如果你還有其它疑問或者需要學習的賬務處理,可以直接與我們的老會計答疑互動,我們將會為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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