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由土地使用人來交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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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由土地使用人來交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于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么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么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進一步作了解釋: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

在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的所有者為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為集體所有,單位和個人只有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后或從其他已經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手中購買才能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集體土地只有在辦理流轉手續轉為國家所有后才能交易,因此,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開發商土地使用稅繳納的截止間為按合同約定交付給業主的次月。如果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業主未接房,那么業主就未成為實際使用者,因此對于未接房的土地使用稅,仍然要由開發商承擔繳納。如果當地稅務要求開發商截止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間為給業主辦理產權證上的時間,那是無法規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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