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資產減值可以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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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資產減值可以轉回?一般認為,流動資產(如存貨等)計提的減值準備,如果在持有期間減記資產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轉回;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即使以后價值回升,其減值準備在持有期間也不可以轉回。但是金融資產比較特殊,盡管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于非流動資產,但是如果價值回升,其減值準備也可以在允許的范圍內轉回。
  上述非流動資產減值準備不可以轉回,是考慮到其價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較小,通常屬于永久性減值;另一方面從會計信息穩健性要求考慮,為了避免確認資產重估增值和操縱利潤,所以規定不得轉回。以前期間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需要等到資產處置時才可以轉回。

  哪些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允許轉回?
  一、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有: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減值準備等。
  二、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 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范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資產減值》準則改變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減值準備計提后可以轉回的做法,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消除了一些企業通過計提秘密準備來調節利潤的可能,限制了利潤的人為波動。資產減值損失在會計核算中屬于損益類科目。
  三、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確定資產發生的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存貨跌價準備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工程物資——減值準備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商譽——減值準備
  貸款損失準備
  抵債資產——跌價準備
  損余物資——跌價準備等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以轉回嗎?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轉回,就是最金把“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沖減至0,不得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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