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性組團出游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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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性組團出游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土地閑置費用的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區別?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土地閑置費可以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能夠在稅前扣除。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也可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但是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明確了房地產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因此,房地產企業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再不能按照企業所得稅口徑去計算土地成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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