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間的壞賬損失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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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間的壞賬損失怎么處理

在企業清算中,企業如有大額應收款項收不回來,應先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等有關規定,申請確認財產損失后,可以在計算企業清算所得中扣除。在此基礎上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企業破產重整中的稅務處理

從會計準則角度看,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中債務重組的規定是一致的。財稅〔2009〕60號文件中,企業債務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要求是,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來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由于破產重整的特殊性,是否有特殊的稅收政策規定呢?對此,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顯然,破產重整可能享受的特殊性稅收政策,一是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時,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二是要分五年確認應納稅所得額。而在破產重整方案中,普通債權企業只能按一定比率受償,未受償部分按《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中有關壞賬損失稅前扣除的要求,按稅法中所得與損失確認相對應的原則,在債權人由于破產重整放棄債務部分作為損失沖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同時,債務人必定有破產重整被免除的債務是無償取得的收益,應相應地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清算期間的壞賬損失怎么處理,根據規定,在企業清算中,企業壞賬損失應先按照有關規定,在申請確認財產損失后,可以在計算企業清算所得中扣除。并需要在此基礎上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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