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殘疾人保障金征繳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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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殘疾人保障金征繳標準是什么,財務人員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繳納殘疾人保障金征繳標準是什么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一年交一次,

征繳標準:本單位應繳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年度從業人員總數×1.5%-本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總數)×年計稅工資數×征繳比例

A、上年度從業人員總數:指上年度計提計稅工資的人數;

B、本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總數:指經張家港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所核定的人數;

C、年計稅工資數:按12000元計算;

D、征繳比例:

1、從業人員總數在500名以下的,征繳比例為50%;

2、從業人員總數在500-5000名之間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部分按30%征收;

3、從業人員總數在5000名以上的,征繳比例30%。

舉例:甲單位有從業人員300名,其中經核定殘疾人員數2名,應繳殘保金= (300×1.5%-2)×12000×50%=15000元。

什么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繳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促進其就業,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它是政府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旨在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而向用人單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看點一:擴大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

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述減免政策自2017年(費款所屬期2016年)起執行。

看點二:設置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016年度我市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為: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5545元(3倍:196635元);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47345元(3倍:142035元)。

看點三:系統自動顯示殘疾人就業人數,申報更簡便!

金稅三期系統已與市殘聯系統聯網,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將通過網絡傳輸。用人單位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大廳申報時,系統自動顯示殘疾人就業人數,免去您查詢煩惱。

企業申報時如對審核后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存有疑問,請及時向當地殘聯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訴。

繳納殘疾人保障金征繳標準是什么?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保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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