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中的不相容職務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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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中的不相容職務怎么界定

《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 》(財會〔2001〕41號)第十九條規定,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要求單位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

因此,執行業務和審核業務的職務要分離,開具發票人員與審核發票人員為不相容職位;發票應由專人保管,發票的保管人員與出納為不相容職位;開具發票人員與收款人員(出納)為不相容職位。

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規模設立適合的內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內控制度還需考慮相應成本,應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對于小型企業,內部控制可適當減化。

會計上什么是不相容職務

所謂不相容職務是指那些如果由一個人擔任,既可能發生錯誤和舞弊行為,又可能掩蓋其錯誤和弊端行為的職務。不相容職務分離的核心是“內部牽制”,它要求每項經濟業務都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或人員的處理,使得單個人或部門的工作必須與其他人或部門的工作相一致或相聯系,并受其監督和制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必須貫徹不相容職務分工的原則,其內容包括:

①對每一項業務不能完全由一人經辦;

②錢、賬、物分管,例如,倉庫保管員負責原材料的收、發、存和管理工作,并負責登記原材料的數量,而相關的賬務處理則由會計人員負責;

③有健全嚴格的憑證制度。

一般情況下,單位的經濟業務活動通??梢詣澐譃槭跈?、簽發、核準、執行和記錄五個步驟。如果上述每一步都有相對獨立的人員或部門分別實施或執行,就能夠保證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從而便于內部控制作用的發揮。概括而言,在單位內部應加以分離的主要不相容職務有:

①授權進行某項經濟業務和執行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有權決定或審批材料采購的人員不能同時兼任采購員職務。

②執行某些經濟業務和審核這些經濟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填寫銷貨發票的人員不能兼任審核人員。

③執行某項經濟業務和記錄該項業務的職務要分離,如銷貨人員不能同時兼任會計記賬工作。

④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對其進行記錄的職務要分離,如會計部門的出納員與記賬員要分離,不能兼任。

⑤保管某些財產物資和核對實存數與賬存數的職務要分離。

⑥記錄明細賬和記錄總賬的職務要分離。

⑦登記日記賬和登記總賬的職務要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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