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部分銷售退回的增值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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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部分銷售退回的增值稅處理,財務人員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當年部分銷售退回的增值稅處理

假定貨物適用的稅率為17%,今天先討論增值稅的處理。

1、如果17年11月銷售業務發生時,該企業沒有收到貨款,沒有開具發票,也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亦即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則當時的會計處理為(與增值稅處理無關的分錄略,下同):

借:應收賬款 11.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7萬元

18年2月發生銷售退回時,就不涉及增值稅的處理,做會計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7萬元

貸:應收賬款 11.7萬元

2、如果17年11月銷售業務發生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比如,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11.7萬元,當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 11.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 1.7萬元

1.7萬元的銷項稅額應于17年12月申報期申報納稅。

18年2月發生銷售退回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規定,應當開具紅字發票。

假定購買方已將該專票認證且抵扣進項稅額,應由購買方發起紅字發票開具流程,銷售方憑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金額-10萬元,稅額-1.7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萬元

貸:應收賬款 11.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1.7萬元

18年3月申報期申報納稅時,將-1.7萬元銷項稅額填入附列資料一「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欄。

這種情況下,銷售方無需收回專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紅字專票可作為會計和稅務處理的憑證。

3、如果17年11月向購買方開具的是普通發票,18年發生銷售退回時,除發票處理略有區別外,其余的稅會處理均與上文第2點一致。

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的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針對當年部分銷售退回的增值稅處理的問題,上述文章數豆子的老師用舉例的方式進行了講解,最后加以總結,需要開具紅字發票并拿到有效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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