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開發的產品如何確定完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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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開發的產品如何確定完工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的完工條件如何確認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國稅發〔2009〕31號文件開發產品三個完工條件中,與國稅發〔2006〕31號文件相比,強調開發產品達到完工條件的,僅視為“該開發產品”完工,不再是“開發產品(成本對象)”完工,將企業部分開發產品完工視為整個成本對象全部完工的稅收政策依據已經不再充分?! ?/p>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對房屋交付行為和條件作了法律上的解釋,該文件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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