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購特殊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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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購特殊稅務處理,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收購特殊稅務處理?

一、最大的不同是企業所得稅,一般性稅務處理應按規定納稅,而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免稅。

二、根據財稅【2009】59號第五條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特殊重組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三、實務處理:如果符合以上條件,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享受到免稅重組的優惠。

企業收到分紅款是否需繳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分紅收入,本身性質上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人,但如果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所稱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享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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