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提供物業開辦費是否要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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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提供物業開辦費是否要納稅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庇纱丝梢?,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納稅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并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以后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7月份攤銷開辦費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96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96萬元

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額=96萬元÷5年÷12個月×5個月=8(萬元),應調增所得額=96-8=88(萬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應調減所得額=96÷5=19.2(萬元);

2006年應調減所得額=96萬元÷5年÷12個月×7個月=11.2(萬元)。

房產開發商撥給物業公司的前期開辦費發票如何開?

由物業公司開具內容為物業管理費的服務業發票。

發票上應包含人員招聘、培訓費用,市場調研費用,設備配置費用,其它前期投入費用等一應費用。

如果開發商如果注重服務品質,為了長遠發展需要,必須要給開辦費用,否則物業管理的薄利行業,難以生存和發展。國內做的好的企業都是如此。如萬科、中海、綠城等均給這些費用。

以上內容就是對于開發商提供物業開辦費是否要納稅問題的闡述了,對此,小編想提醒大家,房地產物業都是非常復雜的,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需要視情況而定,對于拿捏不準的問題,你可以來數豆子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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