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征收的增值稅怎么寫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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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征收的增值稅怎么寫分錄?

答:自《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發布開始,財政部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小規模納稅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會計處理作出了相應規定,但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卻一直未予明確。目前,實務上普遍采用如下會計處理方法:

借:相關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其中,銷項稅額為按照簡易計稅規定計算的應繳增值稅額。

簡易征收增值稅進項不能抵扣,賬務怎么處理?

答:對于按規定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賬務處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1)購入貨物時即能認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如購進固定資產,購入貨物直接用于免稅項目,或者直接用于非應稅項目,或者直接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記入購入貨物及接受勞務的成本。

(2)購入貨物時不能直接認定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如果這部分購入貨物以后用于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應將原已記入進項稅額并已支付的增值稅轉入有關的承擔者予以承擔,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的"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待處理財產損溢"等科目。如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按增值稅法規規定的方法和公式進行計算。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當發生非正常損失時,首先計算出在產品、產成品中耗用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購進額,然后作相應的賬務處理,即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的實際成本與負擔的進項稅額的合計數,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科目,按實際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成本貸記"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產成品科目,按計算出的應轉出的稅金數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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